比特币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民法中的物不同于物理学中的物,法律上的物要求能被人力所支配或控制。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电力、热、电磁信号的行为同样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即把它们也看成财产权利的客体。即使数字货币是无形物,但只要能够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手段加以控制,就与有形物没有任何不同。既然物权法上承认电、热、光、磁等为物权的客体,那么笔者认为,以数据电文为形态的比特币为物权的客体也同样成立。
1、比特币能够作为物的特殊性在于,购买比特币的用户对比特币持有人不享有赎回权,即比特币持有人没有偿还等同于比特币价值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义务,比特币的购买属于物权的购买,而不是债权的购买。
此外,比特币也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比特币持有人在使用比特币时,并不是要求相对方交付特定的比特币,而是交付比特币这一种类物,即任何一个比特币对于用户来说都具有相同的价值,但是需注意的是,比特币的交付不同于一般物品,需要对方的地址,且该地址具有唯一性和不可逆性,一旦划转错误,则很难追索,并且比特币的存储方式较为特别,即通过电子钱包的形式进行保管,仅密钥持有人才能进行转出。
2、比特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合一的。比特币作为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新型电子货币,其在交易过程通过分布式账簿记录,一旦生成即不可逆,流转情况较为透明,用户对比特币的占有即认定为同时具有该比特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从上述两个方面可以认定比特币具备物的一般性特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而实践中,对于持有比特币的人来说,由于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不可逆性,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下,由于目前技术手段受限,对比特币交易双方的保护仍然很难实现。